一、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,欠缴保险费超过30日的,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;
二、 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;
三、 参保人员因犯罪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自残、自杀、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,保险基金不予支付;
四、 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,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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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: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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